mah制度即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者制度的试点始于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者制度试点方案》。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制度试点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

2017年10月,总局办公厅就《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第六条提到“国家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制度”,这意味着mah将在2018年底后全面开放。

目前mah试点了这么多省,但成功的案例大多是同一个集团内部生产产地变更,或者同一个医药企业取得了新药证书和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预期的生产产地还在企业内部。

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不属于同一集团或同一生产企业的情况很少见,但mah制度最大的亮点是改变了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捆绑的模式,允许持有人多点委托生产,现实与政策目标不一致。为什么?

这主要是因为适合mah的药物数量有限。根据试点方案,方案实施后于2015年11月5日批准上市的新药、按照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与原研究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方案实施前批准上市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合并后整体搬迁且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Mah将在2016年进行试点。2016年恰逢cfda药品注册改革。2015年11月5日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和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很少,新标准与原研究药物的质量和疗效一致。而且获批产品对应的厂家大多是大型企业,投产的可能性很小。

除此之外,2015年11月5日后获批的产品,大部分都是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挂钩时代的产品。总的来说,R&D和生产机构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作协议,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持有人不太可能发生变化。

2015年11月5日前批准上市的第一批药品,通过了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评价,将在2017年12月底前发布。这些产品中有多少通过了mah以扩大其生产能力需要时间来确认。但是在2018年,这些产品很难在短时间内被持有者委托。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只有“在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合并后整体搬迁,且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最有可能享受mah政策带来的优惠待遇。

从2016年下半年的注册法规改革开始,仿制药的R&D周期最早需要18个月。R&D机构牵头的mah模式有望在理想条件下最早于2018年底申报,最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将于2019年快速获批。预计2020年将是R&D机构引领的麻将牌丰收之年。创新药物预计将被推迟至少三年。

2015年11月5日前批准上市的药品,已经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能会在2018年开始通过委托生产的方式增加产能,但更有可能是国家控部和福喜系统集团内部的多点生产。

从这个角度来说,mah很难在短时间内开花结果。

mah实施中的困难

1大多数企业的质量体系还不完善

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持续研究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报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药物警戒管理体系);申请人拟自行生产上市药品的,还应当具备符合生产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的药品生产条件。

{药品信息}10省试点 这项医药政策或全国铺开

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应系统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根据变更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并在年度报告中总结所有变更。所有规则都要求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具备全面系统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很多企业还在学习如何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mah模式要求企业能够向外包生产企业输出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对产品要求高的新环境下,除非生产企业没有R&D单位,一般生产企业不会通过外包任意扩大产能。

2委托R&D注意避坑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最新草案,当提到多个主体共同开发药品时,应指定其中一个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R&D机构,其他合作R&D机构不得重复申请相同数据的同一品种。这意味着一些资本或销售代理企业在通过mah布局产品时必须谨慎选择cro机构,一些机构在销售多个数据时应小心入坑。

3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仍难以变更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生产现场等方面做出影响产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的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并在完成变更研究后重新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未按要求撤回并坚持变更的,药品审评机构可以不考虑变更后的研究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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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或药品名称等监管信息的变更,应当根据重大变更进行管理,并需要通过一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负面影响。

对于仅涉及字面变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按照适度变更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以证明该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

这意味着药品营销许可证持有者很难改变。与以往技术转让改变产品所有权相比,mah并没有简化相应的变更程序。

mah系统的实施取决于省级SFDA对mah的认识。为便于监管,个别省份不允许将难以监管的产品调出省外。如何通过政策打破地区壁垒取决于mah制度的正式草案。

4上市后监管体系应得到加强

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药品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销售和不良反应监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Mah要求持有人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特别是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持续调查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临床不良反应和处置措施。

持有人可以与相关第三方合作,委托其进行试点品种的药物警戒,但不得免除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

许多国内企业尚未建立全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没有药品销售经验的R&D机构正在努力管理配送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警戒系统将是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R&D企业在产品上市后是否有能力管理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没有相关系统和架构的R&D企业有望唱出“酷”。此外,两票制和医疗代表备案制的管理也是R&D机构mah管理的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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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Mah相当于提高了国内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暂时只有大型综合性集团企业才能真正持有mah系统。相关人才也很稀缺。预计短期内,国内企业会先按照mah系统的要求进行自身升级和系统完善,再考虑多点委托生产的问题。

标题:{药品信息}10省试点 这项医药政策或全国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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