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等功能。,对保健功能实行目录管理。
《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和首次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这意味着一些保健食品正在从“注册审批制”向简化的“备案制”转变。
需要注册的保健品包括使用保健食品原料清单以外的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除外)。实行备案制的保健品包括原料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清单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保健食品。
在命名方面,不允许使用误导性的原料缩写,不允许在营养补充剂的配方中含有某些维生素或矿物质,不允许含有表达或暗示预防和治疗作用的词语。备案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以标准化原料名称命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审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保健食品,要求已获准注册的相关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产品名称。鉴于市场对上市保健食品名称的认知,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保健食品命名相关事项的公告》,给予生产企业一定的过渡期,允许其在标注新产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原产品名称。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标题:{药品信息}保健品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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